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