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