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