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并根据水域调查评估情况,及时对河道管理名录进行调整。名录制定以及调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管理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