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维持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逐步提高河道水系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调度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涉及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海事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