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治理所增加的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