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网建设,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安全通畅的水网体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系规划,改善河湖连通状况、河湖生态流量(水位)、河湖水系生态功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组织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开挖、疏浚等方式,将自然水系相连贯通,恢复和改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