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专项规划制定河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截污控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水系连通、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等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具有严重影响水质、防洪安全和生态景观情形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治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