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专项规划制定河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截污控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水系连通、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等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具有严重影响水质、防洪安全和生态景观情形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治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