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一条有效河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河网水面率不降低。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