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导,完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在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支持、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与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流转等工作制度,并可以通过设置站点、派驻人员等方式协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