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分类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通过案卷检查、第三方评估、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并对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积分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对在法律援助服务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酌情减免会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