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介绍信要求使用案卷材料、档案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按照规定免收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