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介绍信要求使用案卷材料、档案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按照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