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依法缓收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形依法减收、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交纳。受援人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