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可以在省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