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