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