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