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当事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