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