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指派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受援人意愿,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或者熟悉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热心公益、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