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并附相关法律文书、案卷材料。法律帮助通知书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