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