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