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第十九条有效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四)困难职工;(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六)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