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和物件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十)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十一)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十二)因继承权受到侵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主张相关权益;
(十三)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十四)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十五)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六)因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