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

(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

(四)困难职工;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六)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