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