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松材线虫病疫木进行清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