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及包装材料,随意弃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