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及包装材料,随意弃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