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存放、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理,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