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制作颗粒燃料、造纸、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