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二)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隔离试种,或者未经检疫合格分散种植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