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隔离试种,或者未经检疫合格分散种植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