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因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