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人员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