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以下称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