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