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因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