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支持发展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监测和防治服务。

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应当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实施防治。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