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林业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