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加强监测站(点)、检疫检验实验室、药剂药械库等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应用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增强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