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