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造林抚育、绿化建设等工程中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