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和社会化防治组织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失信惩戒等工作,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