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并公开考核结果。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