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营苗木、木材等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药剂药械,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除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