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加工松属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属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