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

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制作颗粒燃料、造纸、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要求的生产设施;

(二)工艺流程符合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设有健全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管理措施和制度;

(四)经营场地具有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设施。

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前完成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和相关剩余物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期限并予以公告。

除本条规定的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

林业主管部门、检疫防治机构应当对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