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属植物及其制品,应当按照调出地和调入地检疫防治机构共同确定的路线、时间以及利用方式进行运输和处置。县域范围内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在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划定公布之前,该区域内松属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调入其他松属植物分布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