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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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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

第三十四条

有效

检疫防治机构应当采取数字信息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在检疫申报、受理、送达等环节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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