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检疫防治机构可以安排人员到所在地道路联合检查站执行检疫检查任务。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