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达到检疫合格标准的,应当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