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时,自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签发起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实施检疫;虽然未超过一个月但是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